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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防火設計規范》——廠房和倉庫+儲罐區強制性條文匯總!

3 廠房和倉庫

3.2 廠房和倉庫的耐火等級

 

3.2.2高層廠房,甲、乙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建筑面積不大于300m2的獨立甲、乙類單層廠房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3.2.3單、多層丙類廠房和多層丁、戊類廠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使用或產生丙類液體的廠房和有火花、赤熱表面、明火的丁類廠房,其耐火等級均不應低于二級;當為建筑面積不大于500㎡的單層丙類廠房或建筑面積不大于1000㎡的單層丁類廠房時,可采用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筑。

 

3.2.4使用或儲存特殊貴重的機器、儀表、儀器等設備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3.2.7高架倉庫、高層倉庫、甲類倉庫、多層乙類倉庫和儲存可燃液體的多層丙類倉庫,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單層乙類倉庫,單、多層丙類倉庫和多層丁、戊類倉庫,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三級。

 

3.2.9甲、乙類廠房和甲、乙、丙類倉庫內的防火墻,其耐火極限不應低于4.00h。

 

3.2.15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倉庫)的上人平屋頂,其屋面板的耐火極限分別不應低于1.50h1.00h。

 

3.3 廠房或倉庫的層數、面積和平面布置

 

3.3.1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廠房的層數和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應符合表3.3.1的規定。


注:

1 防火分區之間應采用防火墻分隔。除甲類廠房外的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當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大于本表規定,且設置防火墻確有困難時,可采用防火卷簾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簾時,應符合本規范第6.5.3條的規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50084的規定。

2 除麻紡廠房外,一級耐火等級的多層紡織廠房和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多層紡織廠房,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0.5倍,但廠房內的原棉開包、清花車間與廠房內其他部位之間均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墻分隔,需要開設門、窗、洞口時,應設置甲級防火門、窗。

3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多層造紙生產聯合廠房,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本表的規定增加1.5倍。一、二級耐火等級的濕式造紙聯合廠房,當紙機烘缸罩內設置自動滅火系統,完成工段設置有效滅火設施保護時,其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工藝要求確定。

4 一、二級耐火等級的谷物筒倉工作塔,當每層工作人數不超過2人時,其層數不限。

5 一、二級耐火等級卷煙生產聯合廠房內的原料、備料及成組配方、制絲、儲絲和卷接包、輔料周轉、成品暫存、二氧化碳膨脹煙絲等生產用房應劃分獨立的防火分隔單元,當工藝條件許可時,應采用防火墻進行分隔。其中制絲、儲絲和卷接包車間可劃分為一個防火分區,且每個防火分區的最大允許建筑面積可按工藝要求確定,但制絲、儲絲及卷接包車間之間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進行分隔。廠房內各水平和豎向防火分隔之間的開口應采取防止火災蔓延的措施。

6 廠房內的操作平臺、檢修平臺,當使用人數少于10人時,平臺的面積可不計入所在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內。

7 “—”表示不允許。

 

3.3.2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倉庫的層數和面積應符合表3.3.2的規定。

3.3.4甲、乙類生產場所(倉庫)不應設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3.5員工宿舍嚴禁設置在廠房內。

辦公室、休息室等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確需貼鄰本廠房時,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并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墻與廠房分隔和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

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類廠房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至少設置1個獨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3.3.6廠房內設置中間倉庫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2 甲、乙、丙類中間倉庫應采用防火墻和耐火極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

 

3.3.8變、配電站不應設置在甲、乙類廠房內或貼鄰,且不應設置在爆炸性氣體、粉塵環境的危險區域內。供甲、乙類廠房專用的10kV及以下的變、配電站,當采用無門、窗、洞口的防火墻分隔時,可一面貼鄰,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GB50058等標準的規定。

乙類廠房的配電站確需在防火墻上開窗時,應采用甲級防火窗。

 

3.3.9員工宿舍嚴禁設置在倉庫內。

辦公室、休息室等嚴禁設置在甲、乙類倉庫內,也不應貼鄰。

辦公室、休息室設置在丙、丁類倉庫內時,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墻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部位分隔,并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隔墻上需開設相互連通的門時,應采用乙級防火門。

 

3.4 廠房的防火間距

 

3.4.1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廠房之間及與乙、丙、丁、戊類倉庫、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4.1的規定,與甲類倉庫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3.5.1條的規定。

注:

1 乙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不宜小于30m。單、多層戊類廠房之間及與戊類倉庫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m,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可將戊類廠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規范第5.2.2條的規定執行。為丙、丁、戊類廠房服務而單獨設置的生活用房應按民用建筑確定,與所屬廠房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確需相鄰布置時,應符合本表注2、3的規定。

2 兩座廠房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不限,但甲類廠房之間不應小于4m。

兩座丙、丁、戊類廠房相鄰兩面外墻均為不燃性墻體,當無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墻上的門、窗、洞口面積之和各不大于外墻面積的5%,且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時,其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甲、乙類廠房(倉庫)不應與本規范第3.3.5條規定外的其他建筑貼鄰。

3 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廠房,當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較低一座廠房的屋頂無天窗,屋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1.00h,或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的門、窗等開口部位設置甲級防火門、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規范第6.5.3條的規定設置防火卷簾時,甲、乙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6m;丙、丁、戊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4m。

4 發電廠內的主變壓器,其油量可按單臺確定。

5 耐火等級低于四級的既有廠房,其耐火等級可按四級確定。

6 當丙、丁、戊類廠房與丙、丁、戊類倉庫相鄰時,應符合本表注2、3的規定。

 

3.4.2甲類廠房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30m。

 

3.4.4高層廠房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可燃材料堆場(除煤和焦炭場外)的防火間距,應符合本規范第4章的規定,且不應小于13m。

 

3.4.9一級汽車加油站、一級汽車加氣站和一級汽車加油加氣合建站不應布置在城市建成區內。

 

3.5 倉庫的防火間距

 

3.5.1甲類倉庫之間及與其他建筑、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5.1的規定。

注:

甲類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當第3、4項物品儲量不大于2t,第1、2、5、6項物品儲量不大于5t時,不應小于12m,甲類倉庫與高層倉庫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13m。

 

3.5.2除本規范另有規定外,乙、丙、丁、戊類倉庫之間及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3.5.2的規定。

注:

1 單、多層戊類倉庫之間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m。

2 兩座倉庫的相鄰外墻均為防火墻時,防火間距可以減小,但丙類倉庫,不應小于6m;丁、戊類倉庫,不應小于4m。兩座倉庫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總占地面積不大于本規范第3.3.2條一座倉庫的最大允許占地面積規定時,其防火間距不限。

3 除乙類第6項物品外的乙類倉庫,與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25m,與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50m,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類倉庫與鐵路、道路等的防火間距。

 

3.6 廠房和倉庫的防爆

 

3.6.2有爆炸危險的廠房或廠房內有爆炸危險的部位應設置泄壓設施。

 

3.6.6散發較空氣重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和有粉塵、纖維爆炸危險的乙類廠房,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采用不發火花的地面。采用絕緣材料作整體面層時,應采取防靜電措施;

2 散發可燃粉塵、纖維的廠房,其內表面應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掃;

3 廠房內不宜設置地溝,確需設置時,其蓋板應嚴密,地溝應采取防止可燃氣體、可燃蒸氣和粉塵、纖維在地溝積聚的有效措施,且應在與相鄰廠房連通處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3.6.8有爆炸危險的甲、乙類廠房的總控制室應獨立設置。

 

3.6.11使用和生產甲、乙、丙類液體的廠房,其管、溝不應與相鄰廠房的管、溝相通,下水道應設置隔油設施。

 

3.6.12甲、乙、丙類液體倉庫應設置防止液體流散的設施。遇濕會發生燃燒爆炸的物品倉庫應采取防止水浸漬的措施。

 

3.7 廠房的安全疏散

 

3.7.2廠房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內的每個樓層,其安全出口的數量應經計算確定,且不應少于2個;當符合下列條件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

1 甲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100㎡,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5人;

2 乙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150㎡,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10人;

3 丙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250㎡,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20人;

4 丁、戊類廠房,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400㎡,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30人;

5 地下或半地下廠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層建筑面積不大于50㎡,且同一時間的作業人數不超過15人。

 

3.7.3地下或半地下廠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當有多個防火分區相鄰布置,并采用防火墻分隔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墻上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必須至少有1個直通室外的獨立安全出口。

 

3.7.6高層廠房和甲、乙、丙類多層廠房的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或室外樓梯。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層人數超過10人的廠房,應采用防煙樓梯間或室外樓梯。

 

3.8 倉庫的安全疏散

 

3.8.2每座倉庫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當一座倉庫的占地面積不大于300㎡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倉庫內每個防火分區通向疏散走道、樓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個,當防火分區的建筑面積不大于100㎡時,可設置1個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樓梯的門應為乙級防火門。

 

3.8.3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2個;當建筑面積不大于100㎡時,可設置1個安全出口。

地下或半地下倉庫(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當有多個防火分區相鄰布置并采用防火墻分隔時,每個防火分區可利用防火墻上通向相鄰防火分區的甲級防火門作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個防火分區必須至少有1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8.7高層倉庫的疏散樓梯應采用封閉樓梯間。

4 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

4.1 一般規定

 

4.1.2桶裝、瓶裝甲類液體不應露天存放。

 

4.1.3液化石油氣儲罐組或儲罐區的四周應設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實體防護墻。

 

4.2 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的防火間距

 

4.2.1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區)和乙、丙類液體桶裝堆場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表4.2.1的規定。

注:

1 當甲、乙類液體儲罐和丙類液體儲罐布置在同一儲罐區時,罐區的總容量可按1m3甲、乙類液體相當于5m3丙類液體折算。

2 儲罐防火堤外側基腳線至相鄰建筑的距離不應小于10m。

3 甲、乙、丙類液體的固定頂儲罐區或半露天堆場,乙、丙類液體桶裝堆場與甲類廠房(倉庫)、民用建筑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的規定增加25%,且甲、乙類液體的固定頂儲罐區或

半露天堆場,乙、丙類液體桶裝堆場與甲類廠房(倉庫)、裙房、單、多層民用建筑的防火

間距不應小于25m,與明火或散發火花地點的防火間距應按本表有關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物的規定增加25%。

4 浮頂儲罐區或閃點大于120的液體儲罐區與其他建筑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的規定減少25%。

5 當數個儲罐區布置在同一庫區內時,儲罐區之間的防火間距不應小于本表相應容量的儲罐區與四級耐火等級建筑物防火間距的較大值。

6 直埋地下的甲、乙、丙類液體臥式罐,當單罐容量不大于50m3,總容量不大于200m3時,與建筑物的防火間距可按本表規定減少50%。

7 室外變、配電站指電力系統電壓為35kV500kV且每臺變壓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變、配電站和工業企業的變壓器總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壓變電站。